文/温泉 聚焦it摘自 网易科技
2015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消息称,人民银行已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等八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六个月。目前,距当时的通知下发已一年有余,然而仍然没有一家机构拿到个人征信牌照。
在各方翘首等待中,2015年11月28日,财新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为“央行征信中心”)转向市场化。报道称,央行征信中心以及其控股的子公司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均有望取得个人征信机构的牌照。这意味着央行征信中心将正式转型开展市场化运作。然而,央行征信中心及其控股的子公司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并不在接到通知的八家机构之列。该报道采用了匿名消息源,并非央行征信中心公开宣布,但是发出后也未见央行征信中心予以否认。
个人征信市场开闸在即,央行征信中心未来将如何定位,是民营征信机构非常关心的问题,因为这关乎这些机构未来的报告产品如何设计和服务如何开展。同时,也是国内其他大小或在建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非常关心的问题,因为央行征信中心的道路可能是一个开头和示范。从长远来看,这个定位以及受其影响形成的征信市场格局将会影响到中国金融体系未来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整体效率。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角度看,这对个人征信行业的布局和走向将产生深远影响。
然而,财新的报道中并未有官方对于央行征信中心未来将如何市场化的公开和明确的表示。网易科技致函央行征信中心和征信业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希望了解央行征信中心是否将转向市场化以及相关问题,亦无回应。
这使得在业界和学界,对这个问题充满了不确定、焦虑乃至争议。
争议焦点:特殊的“垄断”地位
争议的焦点在于,央行征信中心一直具有获取全国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的特殊“垄断”地位。
央行征信中心成立于2006年,其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这个库是在央行原调查统计司主管的贷款登记咨询系统基础上建起来的,其最主要数据来源是全国各商业银行报送的信贷信息。其中对个人征信最有价值的是全国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它是传统个人征信报告中最核心的数据。
全国商业银行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信贷信息,这个“报送”目前是独有的。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共同确定的。(2006年7月14日印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后未见正式规定下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同时,由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因此,未拿到个人征信牌照的征信机构都不能向商业银行采集个人信用信息。
迄今为止,中国还没有发放过个人征信牌照。因此,给外界的观感是,央行征信中心“垄断”着全国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使用权。
最早,央行征信中心基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仅向全国商业银行提供征信服务,是免费的,其运行主要依靠人民银行拨付的有限的电子化项目资金和外部借款。但是,这样的方式无法持续,央行征信中心从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服务收费。(据央行征信中心发布于2013年8月13日的《征信中心负责人答《中国征信》杂志记者问》。)
2013年3月15日开始施行的中国征信业首部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对这项收费予以确认,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
但是,这项收费数目可能并不小,具体多少并无公开数字。业界流传的说法是,去年的收入大约是5亿人民币左右,也有传言称超过10亿人民币。但是,这些数据都无法核实。
一方面是民营征信机构无法采集商业银行的个人信贷信息;另一方面是央行征信中心的“补偿成本”收入可能并不少。因此市场一直存在批评和抱怨,认为央行征信中心在实际上垄断了中国个人征信市场。有业内人士向网易科技评论:“央行征信中心,虽然名义上是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但其实是占有垄断地位的盈利企业。”
市场化端倪
在财新的报道发表前后,其实市场也观察到央行征信中心的一些动态,这些动态似乎表明,央行征信中心有意转向市场化。
一方面,央行征信中心采集信息的范围越来越大,不局限在金融领域,在非金融领域也是如此;另一方面,央行征信中心看上去在尝试着迈出市场化的步伐。
首先,除了银行信息之外,央行征信中心在金融领域的信息覆盖面日益扩大。据央行征信中心官网消息显示,除了全国商业银行的数据之外,近年来,央行征信中心陆续整合了其他多种类型金融机构的数据,其中包括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村镇银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等。
此外,央行征信中心一直在探索整合非银行信息。在央行征信中心的官网上,显示着2013年8月13日发布的《陕西省11个部门的13类非银行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的新闻。同时,央行征信中心党委书记王晓明在2015年全国性银行征信系统建设应用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也提到:“2014年,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又积极与高法、工商、税务、海关、质检、环保、社保等数据源单位进行沟通,通过与高法执行局、环保部、国税总局稽查局等部门签署信息合作协议等方式,探索可持续的协议采集模式。”这篇讲话于2015年7月8日在央行征信中心官网发表。在这篇讲话之外,在央行征信中心的官网上也可看到2013年以来央行征信中心与最高法执行局、环保部、税务总局等陆续探索合作的消息。
整合越来越全面的金融机构的数据、再加上越来越多的政府政务信息汇入,央行征信中心看上去越来越成为拥有海量核心征信数据的“巨无霸”。
与此同时,央行征信中心看上去正在向市场化迈进。这从央行征信中心官网上发表的两篇文章当中可见端倪。
其中一篇是2015年3月24日发表的《王晓明书记在征信中心2014年度工作总结会议上的总结讲话》,其中提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并且强调指出:“‘不面向市场提供服务,为其他征信机构留下发展空间,不与市场争利’这个命题是个陷阱,我们要力争避免落入这个陷阱。”王晓明在讲话中同时指出:“现在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将来征信中心可以转化为面向社会征信机构开放数据,只做数据批发商。大家必须具有战略视野,要清醒地认识到,如果征信中心不做征信服务,只做数据的收集、储存和对外提供,就不能很好地履行作为我国征信市场基础的角色,也不能很好地履行在大国经济下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的职责,我国征信市场基础就会动摇。不要认为我们对外提供数据是一项长久的生计,替代性的多项选择的确存在。”但是其中对于为什么“只做数据批发商就不能很好地履行作为我国数据征信市场的基础的角色”,则没有进一步说明。此外,在谈到未来工作时,王晓明讲到,征信中心是一个事业单位,严重受制于编制限制,长期以来,人力资源无法扩张,无法实现人员的优胜劣汰。今后,在这方面还需要更进一步精细规划,包括加强培训、采用灵活的公司体制、优化现有用工机制、盘活内部人力资源等。
另一篇是发表于今年1月29日的对央行征信中心2015年度工作总结会议的综述,题为《提质增效行稳致远推动征信事业再创佳绩》。其中提出要“以新姿态融入市场,推动转型,二次创业”,并且将2016年作为“二次创业启动年”。
民营征信机构的焦虑:怎么玩?
这些让不少自身不产生数据的民营征信机构感到焦虑。一直以来,民营征信机构都希望能够分享央行征信中心的数据,但是一直没能实现。目前,央行征信中心还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如果央行征信中心转向市场化,民营征信机构分享数据的希望看上去就更加渺茫了。
一位业内人士向网易科技坦言:“如果央行征信中心转向市场化,它和民营征信机构就是竞争关系,它怎么会和竞争对手分享核心资源呢?”
央行征信中心的数据资源,在传统型征信当中非常核心。中国征信体系如果按照机构类型划分可以分为三大体系:金融征信体系、社会征信体系、商业征信体系。在这三大体系当中,数据主要来源于前两个体系。其中,金融征信体系的数据核心就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社会征信体系的核心就是各地方政府及其职能管理部门掌握的公共数据。商业征信体系是各行各业企业及其赊销赊购记录,很多底板数据可从前两个体系挖取。
对于未来的个人征信,一位业内人士向网易科技坦言这样的焦虑:“说是让我们做央行征信中心的补充,但是能怎么补充呢?现有的主要数据就是来源于各地政府和央行征信中心。央行征信中心现在正积极纳入政府数据。芝麻信用、腾讯征信这些如果也拿到牌照,我们还能拿到什么数据呢?怎么做个人征信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当中价值最高的是全国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贷信息,这对传统型个人征信机构的报告编制和个人信用评分产品研制至关重要。传统个人征信市场有两个“90%定律”,即90%的有效信用信息产生于个人与金融体系的关系,即“信用和钱的关系”;个人征信市场90%的用户又都是金融机构,即金融机构是个人征信信息的最大买家。
同时,企业征信机构也希望能够分享央行征信中心的数据。国内民营征信机构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起步,在企业征信市场征战多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官网数据,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共有17个省(市)的78家企业征信机构在人民银行分支行完成备案。这些征信机构以往主要是采集各地政府公共部门的数据进行加工,如社保、工商、税务、住建、交通、教育、公安等等。
过去,企业征信机构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当中的企业信息并不是很看重。有业内人士告诉网易科技,这是因为在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企业信息,很多都只是企业登记的基本资料,数据不多,所以这些机构也基本不查。但是未来,由于经济发展需要,中小企业融资将会受到重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当中的个人信息对中小企业的征信将会有一定帮助,因为中小企业的信用与中小企业的企业主的个人信用密切相关。
“如果央行征信中心定位为国家公共机构,其征信数据就应向在国家备案或者有牌照的征信机构开放合作;如果定位为市场化商业机构,那政策就应一视同仁,至少有牌照的市场化征信机构也应该有权利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采集数据。”中诚信集团创始人毛振华向网易科技表示。
倍通企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旭江向网易科技表示:“我认为只要是能够充分利用这些数据,对所有的征信公司一个标准,大家在这个基础上发挥各自专长、进行充分的市场竞争是最好的。央行征信中心如果自己经营,是不够充分的市场竞争。”从更宏观的角度,她认为,这样将使得征信行业发展缺乏活力,较难更快速的发展。她解释:“未来,中国经济发展需要更多中小企业的成长推动,中小企业发展需要金融支持,融资需要征信业作为基础。央行征信中心和征信公司如果可以各自定好位,充分利用公共资源,共同促进征信行业发展,也无疑是会更好的助力中小企业的发展。”
上海华予信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创始人、总经理赵东岩向网易科技表示,希望允许征信机构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各地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数据向征信机构开放的有关制度,征信中心作为基础数据平台机构和征信行业基础建设机构。
困境:民营征信机构从商业银行难取数据
在从央行征信中心获取数据之外,民营征信机构看上去还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直接从商业银行采集数据。如果这条途径可行,“央行征信中心市场化会造成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形成垄断”这个逻辑就不成立。可是,这条途径目前看来难以实现。
造成央行征信中心“垄断”印象的,是前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如果个人征信牌照发放,民营征信机构就可拥有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应当不受上述条款限制,自动获得向商业银行采集信贷信息的权利。未来,民营征信机构能否采集到商业银行的数据,要看牌照发放后的进展。因此,亦有相关人士认为,讨论这个问题为时过早。
可是,多位受访对象向网易科技表示,现在已经可以预见到商业银行向民营征信机构提供数据会进一步卡在“意愿”这个问题上,即商业银行并没有动力向民营征信机构提供数据。这会造成,名义上民营征信机构从商业银行采集数据没有明文规定的障碍,但实际上仍然采集不到,这些数据只是“名义上开放”。
“这个逻辑很简单。”林钧跃向网易科技分析,“要让商业银行向民营征信机构提供数据,这件事必须得对商业银行有好处、有吸引力。如果民营征信机构向商业银行付费,价格低对商业银行没有吸引力,价格高民营征信机构也承担不起。同时,商业银行将数据分享给民营征信机构,还会有客户数据泄露给竞争对手的风险,一旦发生,银行面临损失优质客户的较大风险。所以,在预期收益不多、潜在损失又可能很大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不太可能有意愿与民营征信机构分享数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商业银行数据的征集是靠法律的强制力实现的,信息安全也是有保障的。”
林钧跃解释:“商业银行希望留住优质客户,如果优质客户的信息被竞争对手知道,对商业银行是不小的损失。商业银行的数据一旦给了民营第三方征信机构,这些征信机构和别的机构进行数据交换,交换来交换去,信息泄露的机会就比较多。美国征信业早期也发生过这样的事。”
他进一步补充,在欧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与主要征信机构分享数据是商业银行自愿的,是因为那里的征信业已经发展了一、两百年,且不说个人隐私权保护法律健全和执法严厉,主要征信机构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制度,这种信息分享基于双方的高度信任。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商业银行只会与有限的几家征信机构分享数据,如果有信息泄露,会很容易查出是哪家机构,而不是与许多家征信机构都分享数据,数据出口越多,越容易泄露,而且难以追责。而如果强制商业银行与民营征信机构分享数据,这个选项不太可能。“这涉及到个人隐私权保护和银行客户群保密问题。商业银行把信息分享给越多的机构,客户隐私泄露的机率越大。目前,中国还不具备开放个人征信报告类机构的合格法律环境,如果就是要开放发牌照,政府监管部门应分类开放不同类型的个人征信机构,采用牌照分级分类的方法,以及个人征信行业发展和布局的顶层设计。”林钧跃解释道。
“公共资源垄断”之辩
从更宏观的角度,在学界,对央行征信中心市场化亦存在“公共资源垄断”之忧。有受访者认为,“央行征信中心的定位”这件事本身及其引发的连锁效应,将影响巨大,需要主管机构给予关注。可是亦有不同看法。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中国社会转型期居民信用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首席专家章政向网易科技表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当初是中央财政拨款建设的,不是央行征信中心的私有财产。如果将这个公共财产由公转私,等于是“承认和认可可以以垄断方式公开金融信用信息”,这会引发其他公共机构的效仿。“对公共资源垄断的认可,这个后果是相当严重的。”他强调。
章政反问:“如果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当中的信息以市场化的方式公开,那么工商、税务、海关、消费者投诉中心当中掌握的信息是不是都应当以市场化的方式公开?”
他进一步向网易科技指出:“如果都以这样的方式,它们就成了一个个公司,这会导致它们相互之间很难分享数据,加剧‘信息孤岛’的形成。如果央行征信中心市场化了,那么现在发改委在牵头建设的“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完全可以如法炮制,这个连锁影响的结果可能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倒退。”
而如果形成“信息孤岛”,将使得整个社会的信用成本上升,这与征信业的基本规律是违背的,征信业本身应当是促进信息共享,而不是使得信息越来越分散。
再进一步,章政向网易科技指出,如果央行征信中心最终实现市场化,这会导致产生第一个中国国内信用信息的垄断企业,它会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破坏市场规则。
林钧跃认为,如果要市场化,需要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如何把央行征信中心原有的公共征信系统的性质去掉;二是,怎么体现市场化之后的公平竞争。
为了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他认为应该对以下五个问题有明确的说明:
其一,央行征信中心的产权需要明晰。这其中需要说清楚所有权归谁、以前花财政(或央行)的钱怎么偿还本金和补偿性“还利”;
其二,央行征信中心未来再也不能使用财政的钱;
其三,央行征信中心以往具有特殊的信息优势,是否该向全行业做出某种均衡举措。也就是说,它不利用旧有的信息优势攫取比其它机构多的商业利益;
其四,央行征信中心市场化之后,获取信息的渠道应该与所有市场化的征信机构一致,而不能像现在这样,所有商业银行仅向它免费报送数据,或从央行统计部门获取信息;
其五,央行征信中心不能作为监管机构的特殊助手,或唯一的技术支持单位,因为如果这样做,难免会有特权,这会导致不公平竞争。
可是,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与电子商务研究所所长韩家平的观点却大有不同,他较为支持央行征信中心转向市场化。韩家平认为,央行征信中心走向市场化道路只是时间问题,有如下两个原因:
其一,从他了解的情况来看,财新报道中提到的编制不足等问题确实给央行征信中心的运营造成比较大的困扰,照目前的状况难以持续下去。目前全国正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央行征信中心目前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改革方向应该是转型为企业。从央行征信中心自身来说,也更愿意转变为企业,这样其未来运作能够更加灵活、不受事业单位的编制限制、营利能力更强,同时工作人员整体的收入都会提高。
客观来说,市场化是征信效率最高的模式,可以为市场提供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符合中国建立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信用经济和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发展方向。
其二,从央行征信中心掌握的主要数据性质来看,属于金融信用交易类数据,从国际经验来看,这类数据存在很强的市场需求。完全适合通过市场化或会员制的行业信用信息交换的方式提供服务,不需要完全由政府提供此类服务。政府应该去提供市场无法提供或不愿意提供的信用信息服务,如很难形成商业模式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央行征信中心市场化本身,会促使央行征信中心的运营更有效率,这一点问题不大。可是,央行征信中心市场化使得它很难与其他征信机构分享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这是否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垄断”,从而使得利用传统金融信用信息进行的征信活动整体效率低下?韩家平进一步向网易科技表示,如果转向市场化,他认为在初期央行征信中心的“垄断”可能无法避免,但是从长期来看,其他征信机构亦有机会取得突破。“老旧信息的价值会很快衰减,过五年、十年以后,央行征信中心未必依然拥有垄断优势。”韩家平说,“这与其他的资源型的国企面临的问题可能会有些相似,比如石油和电信行业。民营企业可以从市场、科技等多个角度进行突破。”
韩家平认为,其他征信机构与商业银行分享数据,应当有相关改革方案予以支持。虽然在初期,这样的分享会面临商业银行的“意愿”问题,但是随着其他征信机构多元化数据的积累、自身水平的提高,分享并不是完全没有可能。比如在美国,商业银行和主流征信机构分享数据就是自愿的。
对于央行征信中心的做法可能引发其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效仿的问题,韩家平认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与各地政府及其职能管理部门掌握的公共数据不同,不能完全等同。前者是商业银行与客户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严格来讲不是公共数据,其属于客户和商业银行共同所有。公共数据是在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产生的,它本来就应该向全社会公开。
隐私权保护分歧
与征信行业公平竞争的秩序形成制衡的因素是个人隐私权和少量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公平竞争需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分享给更多的持牌征信机构,而隐私权保护则是分享的机构越少越好。
在行业公平竞争的秩序和隐私权保护的权衡中,林钧跃和章政都赞成隐私保护优先,但是他们所认为的保护方式却有不同。
林钧跃认为:“个人隐私权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及国家信息安全(经济安全)方面的考虑,这些关乎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应当排在征信行业发展和个人征信机构公平竞争的前面。”
目前,央行征信中心对全国商业银行信息的“垄断”,林钧跃解释,这是有历史原因的。自2002年起,林钧跃曾参加过许多次央行或国务院法制办举办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他告诉网易科技:“为了制定《征信业管理条例》,在1999至2005年期间,我们翻译了很多外国法律,把北美国家的22部征信机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和判例都翻译出版了,也研究了两版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结果发现,中国法律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太弱,甚至连定义个人隐私权的上位法都没有。即便是当前,要开放全国商业银行的数据,中国的法律远不够健全,执法手段和力度更是值得怀疑。”
他用一句话快速总结了这其中的逻辑链条:“中国法律中一直没有个人隐私权的概念,根本原因是因为《民法典》一直没出台。宪法中虽有个人隐私的概念,但是没法落实到执法层面。新的《民法典》不出台,就没有个人隐私权定义,也就没法制定《个人隐私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就更提不上了。”
因此,林钧跃告诉网易科技,这也是多年来他不反对央行征信中心垄断个人征信服务的重要原因。央行征信中心一直在借鉴发达国家保护个人信息的经验,内部建立了比较严格的制度,才没有因个人隐私权保护而引发社会问题。
林钧跃认为,在《民法典》为基础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框架没有形成和公共征信系统商业化的法理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央行征信中心不应急于下海提供商业化的服务。再说,在有公共征信系统的国家,公共征信系统和私营征信系统之间各有分工,相互之间有补充作用。中国这样的有庞大公有商业银行和大国企的国家,不应该放弃公共征信系统,而任由其改变性质。
“即使未来要发展征信市场,也应该把保护个人隐私权放在第一位,中国征信市场未必需要那么多信用信息覆盖全国经济活跃人口的报告类个人征信机构。这类机构越多,信息安全隐患就越大,无限加大保护个人隐私权的难度。个人征信行业布局要有‘顶层设计’的思维,例如全国有个人征信报告类机构有三、五家就不少了,不包括BAT形成的互联网征信机构在内。但是,个险控制类的个人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评分或算法的技术服务类机构、企业集团系统内部消费者信用风险控制类的“个人征信机构”的作业也受到《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约束,这是错误的,对这里所谓的个人征信机构应该开放牌照或许可,政府不能像监管个人征信报告类机构那样严格。”林钧跃表示。
他同时认为,基于隐私权保护的考虑,央行征信中心无论是否市场化,都可以通过分享间接数据,来平衡征信行业发展和隐私权保护这二者的关系。
他告诉网易科技,多年前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就曾通过若干途径提出过建议,例如建议央行征信中心可以对外个人征信业者或个人信用评分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特征变量”和指数产品等,作为增值服务收取费用。这样做既能缓解市场对个人征信服务的需求问题,有利于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诚信建设,也能有效保护个人隐私权。在林钧跃看来,这是一个既可以让业界使用央行征信中心的数据、又可以保护个人隐私的两全其美的办法。
林钧跃提到的“特征变量”,指的是去除掉个人识别信息之后的数据项。简而言之,就是不准卖基于客观事实形成的信用记录及报告产品或涉嫌出售原始数据,而是出售基于原始数据所得出的一些间接数据或判断结论,提高建模类技术服务机构的研发水平。
章政亦认为应当优先考虑个人隐私保护,他说:“在一个社会中,作为个体的市场主体是弱者,其中包括企业经营者、消费者、农民、城市居民等,不分身份和职业,在市场经济中只有资本是强者。不管何种征信方式,如果征信制度的设计不能保护市场主体和弱者,如果让资本(特别是垄断资本)大行其道,这个社会是没有前途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成熟就在于它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因此,市场化一定是为自然人和法人服务的,舍此,市场化就没有任何意义。”
但是他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公开方式有截然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可以直接公开其中的数据,数据公开和隐私权保护并不是对立的,数据公开有助于隐私权保护,因为数据是向有限的持牌机构公开,这些机构随之要进行严格监管。章政向网易科技强调指出:“央行征信中心这么多年一直没公开数据,隐私权保护一直是它的借口。但是,隐私权保护不是不公开的理由。因为所有的公开都不是无限制的。”
道路权衡
综合以上因素梳理一下,央行征信中心未来的可选道路有如下几条:
第一,如果央行征信中心要坚守公共征信系统的性质,可能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分享数据,使得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当中的数据得到更充分的利用。这里,数据分享方式的不同,主要是考虑隐私权保护的因素。如果直接分享数据,可能遇到法理上的问题,大部分企业信用信息项披露是没有法律障碍的,可以考虑以某种方式和渠道提供数据服务,但是个人数据未经授权是不能直接披露的。
第二,如果央行征信中心要转向市场化,有四种可能性:其一,不与其他征信机构分享数据,这会面临可能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问题;其二,直接与其他征信机构分享数据,与竞争对手分享核心资源这件事本身存在矛盾;其三,间接与其他征信机构分享数据,这似乎又会遇到公平竞争的问题,因为央行征信中心是直接利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其他征信机构是间接利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其四,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脱钩,完全变为市场化的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另外安排运营主体。央行征信中心与其他民营征信机构一样,用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来分享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当中的数据。
征信市场的公平竞争,关乎征信体系的效率,进而影响到征信对整个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诚信道德建设的支持。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关乎一个社会中每个公民的个人利益。其中利弊如何取舍?是否有足够的国际经验可以支持这个选择?
2007年出版的《金融隐私——征信制度国际比较》一书,第一次对各国的征信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其作者是时任欧洲政策研究中心(位于布鲁塞尔的欧洲最大智库)所属的欧洲信用研究院研究部主任尼古拉·杰因茨(Nicola Jentzsch)。这本书由现任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培训学院院长、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副局长万存知翻译,2009年5月在中国出版。
该书指出,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为公共利益服务,而征信公司为个体盈利服务,这是这两类机构的主要区别:征信公司是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者,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提供的是诸如银行体系稳定的公共产品。
在该书中,尼古拉·杰因茨写道:“在过去的若干年,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曾组织过一些研讨活动,想探究它们发挥的是替代作用抑或它们在功能上是互补的。……仅从逻辑上推断,公共信用登记系统设计得越像私营征信机构,其作用就越具有替代性。模仿征信公司的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将会成为一种市场进入的障碍,以致私营征信活动将在长期内得不到发展。”
尼古拉·杰因茨对美国和欧盟27国的征信制度进行了详细考察。她指出,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是典型的垄断机构,这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消费者只能与一个登记系统打交道,而不能与几个具有竞争性的机构打交道。监管者也只能与一个机构相处。然而,一个模仿私营征信公司的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将有可能出现创新迟缓、效率更差、费用更高的状态,因为没有竞争的压力。另外,私营征信公司对知识的运用更快一些。同时,她指出,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建立不应防止私营征信公司进入征信市场。
关于隐私保护方面的权衡,尼古拉·杰因茨总结:“就像惯常的情况一样,魔鬼藏在细节之中,征信监管也不例外。不管怎样,可以强调的是,本书中的征信历史回顾清楚地表明,即使在美国——这个国家普遍实施较低标准的数据保护——越来越多的监管规定被引入征信业,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最后,在消费者的权利和披露信用信息的商业必要性之间找到一种合适的均衡,的确是个问题。力促这种均衡,最终是立法者、监管者和政策制定者的责任。”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向网易科技表示,关于公共征信系统和私营征信系统的制度应当如何安排,在国际上并没有所谓“最佳实践”。在世界各国,各种情况都有。“没有最好的模式,只有最适合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