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佰利公司在北京举行发布会,称涉案苹果手机在外观上有20余个特征与佰利公司的专利产品“完全一样”,或者构成实质上近似,并声明“无意影响苹果产品的销售,也未提出赔偿要求”。
5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局认定,iPhone 6和iPhone 6 Plus外观设计侵犯了佰利公司的专利产品,决定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这两款机型。苹果公司对此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处理决定。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似,专业性很强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经过比对,iPhone 6和iPhone 6 Plus与佰利公司的涉案专利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均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无显著区别,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而苹果公司则认为,苹果的两款手机和佰利公司的手机存在众多显著区别,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6月24日,佰利公司委托其代理人、北京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安进召开新闻发布会。杨安进称,根据中国专利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外观设计的相似性要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为判断标准。此外,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似是专业性很强的智力劳动,并非只是一般消费者的感知。
“这个‘一般消费者’并不是指现实中真实的消费个体,而是一种虚拟的主体。”杨安进说,此处所指的“一般消费者”,指对涉案专利在申请日之前相同或近似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了解,并对外观设计产品在形状、图案、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能力;具有基本的读图和工程还原能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微小变化。
杨安进说,对佰利公司涉案专利和苹果iPhone 6手机的六面图进行逐个对比后,他们共发现有20多个特征是完全一样的,或者构成实质上近似;这些特征无论是单独还是与其他特征组合,对消费者的视觉都具有重大影响。
“只想澄清事实,保护知识产权”
与苹果公司的专利纠纷将佰利公司推上了风口浪尖,网上流传佰利公司早已破产,欲借侵权之诉获得大量赔偿。
对此,杨安进受佰利公司和其法人代表徐国祥委托,在发布会上发布声明称,佰利公司的经营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有关该公司“破产”和“不存在”的猜测毫无依据的。
“我们只是希望澄清事实,保护自身创意设计和知识产权,无意影响苹果产品的销售,也未提出赔偿要求。”杨安进表示,佰利公司最初得知可能存在侵权争议时,即向苹果公司发出律师知会函,表达了沟通的意愿,希望能厘清事实,避免误会。如今,该专利纠纷已进入司法程序,佰利公司将积极参与相关程序工作,配合法院的审理,目前只想由法院确认伯利公司的专利是否遭到苹果公司侵权。
6月21日,苹果公司曾就该专利纠纷回应澎湃新闻称,目前,包括 iPhone 6,iPhone 6 Plus,iPhone 6s,iPhone 6s Plus 和 iPhone SE 在内的全部机型都在中国市场销售,相关行政诉讼仍在等待北京知识产权法庭进一步审理。
截至记者发稿时,苹果公司并未就佰利公司的上述声明发表置评。